各相关企业:
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工商企监字[2016]97号)要求,我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专项工作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清理对象
清理对象为未按照国务院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的规定公示2020、2021年度的企业年报,未在注册地经营且无法联系的企业。
二、清理时间
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
三、清理程序
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,对2020、2021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报的企业进行认真统计、排查和梳理,摸清底数,并将核查、确认结果等信息及时送达税务部门。税务部门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,逐一认真核实连续两个年度以上(含两年)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,并将审核结果信息及时送达市场监管部门。
四、清理要求
对于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,区分不同情况,分类处置。
1.继续经营的企业要及时补报年度报告。按照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规定,对未按时年报的企业,已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。特别是2020、2021年度以来连续两个年度(含两年)未依法报送年报但又想继续经营的企业,要及时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联系,及时补报年度报告,然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。
2.不再继续经营的企业要及时办理注销登记。已经决定不再继续经营的企业,应在补报年度报告后,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。
3.住所及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企业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。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并继续经营的,应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。
4.符合吊销条件的企业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。对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、连续两个年度(含两年)未依法报送企业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,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《公司法》、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。
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自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企业的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。
现将清理企业名单予以公告(名单见附件),请名单中企业持续开展经营活动相关证明材料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前往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科确认是否正常开展经营活动,联系地址:仙来中大道135号市市场监管局综合大楼403号信用监管科,联系电话:6422398。
特此公告。
附:预吊销企业名单
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2023年1月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