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销售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,2名被告人因销售侵权复制品罪,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并处罚金。

经法院审理查明,2023年至2024年期间,被告人李某某、孙某某等人,在未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许可的情况下,以营利为目的,通过某电商平台开设培湘图书专营店、承沛图书专营店、辉捷迈教辅专营店等店铺发行其作品。后经版权单位鉴定,这几家店铺所销售的图书均为侵权盗版出版物。经调查,涉案销售侵权《新概念英语》《牛津树英语分级绘本》《最后一次机会》等热门教辅图书上万册,销售金额合计240余万元,违法所得数额较大,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,扰乱了正常的文化市场与知识产权管理秩序。

据了解,此前,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涉案证据进行了固定,因数额巨大,通过行刑衔接机制提前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进行立案调查。渝水区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李某某、孙某某等人在未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许可的情况下,明知销售的图书是侵权复制商品并以营利为目的,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,且犯罪情节较为严重。该院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犯罪性质、违法所得数额、社会危害程度,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、退赃退赔、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等相关法律规定,依法作出判决: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,缓刑二年并处罚金计人民币18万元,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计人民币3万元。涉案违法所得及侵权物品依法予以追缴、没收。